滬住建規范〔2019〕5號
關于印發《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對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檢查,促進建筑施工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現將《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對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檢查,促進建筑施工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依據《上海市行政審批批后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告知承諾電子化審批的通知》(滬建質安〔2018〕623號)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后續項目監管和批后監督檢查。
審批后續項目監管是指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決定后,兩個月內對建筑施工企業新建項目進行安全生產條件的核查。
批后監督是指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的監督檢查。包括系統核查、施工現場監督檢查和企業專項抽查。
市、區各監管部門每年度批后監督建筑施工企業數量不少于管理范圍內企業總數的5%。
第三條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后續項目監管和批后監督檢查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安質監總站)負責安全生產許可批后監督的日常具體實施管理,并承擔含有一級及以上資質等級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后續項目監管。
各區建設行政部門或受委托的區建設工程監管部門負責對注冊在轄區內二級及以下(含不分級)、勞務資質等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后續項目監管和批后監督檢查
市交通、水務、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管理部門),負責交通、水務、房屋等安全生產許可審批后續項目監管和批后監督工作。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后續項目監管和批后監督檢查,應遵循企業自律、部門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企業管理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確保企業和施工現場管理始終滿足安全生產許可條件。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加強對所屬施工項目部的安全生產條件考核。應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現場監督檢查要點》(見附件),定期檢查施工現場相關安全生產條件,并保留相關記錄。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據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在建工程日常安全監督的情況及其它安全生產業績情況,實時改進、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并做好相應記錄。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牽頭,每年不少于一次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自查自糾及安全生產條件自評工作,并保留相關記錄。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及時開展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自查自糾及安全生產條件自評,并保留相關記錄。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告知承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兩個月內的新建項目,進行項目安全生產條件承諾核查。
當新建工地在跨區域管理范圍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項目核查要求報送市住建委。由市住建委移送新建工地所在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項目核查,并反饋核查結果。
第十條 市、區建設工程監管部門,通過“上海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臺”對管理范圍內的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每季度開展不少于一次的系統核查工作,核查內容包括:
(一)企業工商登記情況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情況;
(二)企業“三類人員”的配置情況。
第十一條 市、區建設行政部門、建設工程監督部門在實施項目日常監管中(監督檢查、巡查或專項檢查等),應同時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現場檢查要點》規定,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區建設工程監管部門每年度應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條件專項抽查,重點抽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或本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存在不良業績的企業。
第四章 監管處置
第十三條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后續項目監管中,發現存在與審批承諾內容不符的,落實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依法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系統核查中發現建筑施工企業存在下列情況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理:
(一)企業工商登記注銷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提出延續申請,相關監管部門應向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提出專項報告,對其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處理。
(二) 建筑施工“三類人員”基本人員配置數不符合要求,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應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日常監管中發現建筑施工企業存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必須責令整改,并將檢查情況錄入監督系統。
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專項抽查中,發現建筑施工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整改,并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施工企業,將錄入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并進行通報、公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外省市進滬建筑施工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將參照上述規定執行,暫停其在本市承接工程項目,并通報企業注冊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實施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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